
74岁的徐某不幸坠亡,其家属向小区开发商及物业索赔34万余元。近日,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二审判决书,在一审驳回徐某家属诉讼请求后,二审改判开发商及物业各承担5%的责任线下配资公司,共赔偿徐某家属3.2万余元。
法院认为,开发商开发的案涉楼房窗台净高约88至89厘米之间,略低于相关标准要求(不得低于90厘米),老人坠亡与窗台高度未达标准有一定关系。物业也未尽到安全防范和警示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徐某生前居住在柘城县某小区9号楼401号。去年11月26日凌晨6时,家属发现她不在家中,四处寻找。上午8时54分,家属曹某在楼下发现了徐某的遗体并报警。派出所经现场勘察和询问当事人,得知徐某不慎从9号楼4楼公共走廊西侧窗户处摔下,120医护人员到场后诊断伤者已无生命体征,不构成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坠楼死亡,但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小区主体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也无法证明与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曹某等的诉讼请求。
曹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认为涉案窗台高度不足90厘米,不符合要求,且未加装安全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开发商对窗台高度的建设瑕疵和物业在公共区域未尽到业主安全保障义务,是意外坠楼的重要原因。
二审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徐某年满74周岁;案涉窗台高约88至89厘米,未加装限位器。鉴于本次意外事故系徐某不慎所致,也与窗台高度未达标准有一定关系,开发商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危险隐患并予以消除,未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和警示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量事故成因、过错大小等因素,对于曹某等的各项损失,法院酌定由徐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各承担5%的责任。法院认定曹某等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8.3万余元,并酌定两家公司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据此线下配资公司,商丘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各赔偿曹某等1.6万余元,驳回曹某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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